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用于货运出租的车辆未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三)项 用于货运出租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三)在驾驶室规定的位置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 第三十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