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教练员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