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未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或者未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