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