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