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