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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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