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