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在港从事清舱、洗舱、污染物接受、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