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