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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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舱室驱气、熏舱,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舱室驱气、熏舱,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