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