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因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