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条第二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