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