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