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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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