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