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