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