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