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