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