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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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