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