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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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