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