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