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