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