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