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