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酒后驾驶渡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第十四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汽车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有效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三)酒后驾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