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