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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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检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