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水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