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