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