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