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