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识、公司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