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