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