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