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