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