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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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次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