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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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