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