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